相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律师事务所对诚信有着更高的要求和需要。同时,律师行业对诚信的理解和执行也有着其具体的所求。11月11日,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桂林向《中国企业报》记者畅谈了她心中对诚信的理解、认识和期望。
“从我代理的第一个案子开始,诚信就一直在贯穿着我的律师执业生涯。”黄桂林对记者说,“诚信这个概念听起来挺虚的,好像就是一个名词,但是它在律师执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要落实。从接触当事人开始,一直到案件完结。”
“从接案子开始,就要做足案头工作,同时真实地反映所接案子的情况,我这里说的真实反映分两个层面,首先是要对自己的能力有真实的判断,做足案头工作后,基本上就会知道这个案子能不能对委托人有利,能到一个怎样的程度心里都会有谱。然后就要把这些情况完整地传达给委托人,决不能因为利益大了就颠倒黑白。”
在黄桂林看来,律师是一项神圣的职业,每个律师的执业过程都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律师的言行举止在当事人甚至社会上都折射出一个司法人的人品风仪,并无时不在地遭到人们的评判。作为一个职业律师,对社会应带有一种责任,要严格履行对社会的承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要忠实于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去违反法律,这是最根本的。同时还要遵守行业规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客户,既不可以欺瞒,也不可以夸大其词,更不可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另外,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具有良知,在从业生涯中应当始终受到当初跨入这个行业宣誓时誓言的约束。所以,律师诚信归纳起来就是这三方面,对社会公众、对客户和对他自己的良知,都要讲诚信。
黄桂林表示,诚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当作出的承诺是建立在法律层面上时,就要承担法律义务。当作出的承诺是建立在道德层面上时,就要承担道德义务。如果触犯的是行业最基本的要求,行业协会作出处分,这就是道德问题。如果严重得已经触犯法律了,就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了。所以,律师诚信既有道德义务,也有法律义务。
黄桂林说,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服务,这不仅是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的基本要求。但是,要做到诚信以及将诚信作为自觉履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律师全体从业人员的内心信念和职业价值观念,取决于全体从业人员是否具备高超的职业技能、良好的职业信誉和职业作风。
黄桂林向记者表示,由于律师行业内一少部分律师对诚信不够重视,甚至为了经济利益而践踏法律,律师行业也有着诚信缺失的危机。近些年,少数律师违反法律、丧失道德底线、不守诚信,对律师界带来了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这样的负面例子教训深刻且代价巨大。它教育和警示律师行业,不讲诚信的后果将使信任危机泛滥。不守诚信的代价甚至会牺牲律师业明天的生存和发展。
“其实不诚信得来的利益只是偶然的,失去的更多。以我和我所在的律所长时间经营来看,诚信经营带来的‘回头客’和‘口碑’所发展的新客户所产生的利益才是最持久、最给力的。”黄桂林对记者说。
律师不仅需要敬业与勤奋,更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恪守职责的精神。律师工作是联系法律与大众的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与输送动力的链条,律师的诚信无需标榜,只需平时多加磨砺,使其保持那种本质的洁净与光亮,并永不生锈,就必然会赢得社会的信任与尊重。
黄桂林认为,律师诚信建设要依靠制度保障。律师业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很多时候只有你和当事人在一起,而律师和当事人在律师信息的掌握上不对称。如果仅仅强调律师自律,让每一个律师的道德标准都达到很高的水准,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法律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包括公众舆论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而如何完善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黄桂林也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律师行业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外部动力。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必须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信用行为,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
针对当前的形势,黄桂林建议,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诚信保障制度:首先是委托代理制度。应该完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其次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还有就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黄桂林强调,树立法律信仰是诚信建设的内部动力。法律信仰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诚于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来规范自己的法律服务行为,严格以法律应有的精神来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法的法律服务,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诚实地交付给法律管束。
黄桂林对记者表示,律师诚信体系是保障和提高律师业整体诚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机构的总称。应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首先是律师执业规范、道德规范,由这些规范指明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由这些标准构成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其次是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执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定期向社会公布。再次应建立诚信记录。结合诚信等级的评审,对所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从无到有、由少至多的积累,诚信记录将成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奖罚褒贬均以此为据。诚信记录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体律师逐渐养成做一名诚实的、规矩的、自爱的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习惯。
那么,以什么标准衡量律师是否诚信呢?对此,黄桂林认为,律师的诚信与否应该以本行业公认的道德准则来确定。但即使如此,我们现有的职业规范也不可能穷尽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全部问题,这就需要律师们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去理解和判断。另外,什么情况属于不诚信、什么记录应该公开披露,这对一个律师的职业生涯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予以明确。仅仅是由于执业经验不足、职业技巧失当,造成服务出现失误,如果这样的记录档案被公开的话,将会对律师的今后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另外,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律师进入国内市场,他们已经确立了现代化的经营模式,在规范化发展方面做得比我们好。所以,我们在确定律师诚信的评判标准时,还应该考虑到,既要加强自律,同时也要保护和促进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律师行业对诚信的理解还存在着自身特有的公正与冷静。“律师行业有与其他传统行业不同的特殊性。所以要求执业者必须有冷静的头脑,不能有过分的情绪化,所以我们国联律师事务所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都不会去接能使自己情绪失当的案子,比如女律师对强奸案就有本能的情绪冲动,这样才能使诚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黄桂林说。
同时,黄桂林和国联律师事务所对诚信还有更深一层的理解和做法,她说,“讲诚信非一朝一夕之功,要能经得起时间考验。比如,之前的律所仅仅是给律师提供平台,律师会随着退休与律所脱离关系。但现在我们的律所正在向公司化经营的角度探索,让律师在退休后还能享受到福利,这也是对诚信的一种延续。”